婚约不是免责牌!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详细释法说理。

提示:本文仅对审判长答记者问所释出的事实部分进行整理及评述,不构成任何指导或建议。

 

1.本案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1)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2) 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3)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4)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5)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6)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2.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3.适用缓刑的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宣告刑三年以下);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启示和教育意义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拓展阅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一般以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判定标准,但客观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被害人在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之后,其思想意志会发生一定的变化甚至反复,这种意志的变化或反复表现在同意行为上,就可能出现被害人同意的内容在几次不同行为甚至同一次行为中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改变。按照时间的不同,被害人同意内容的改变包括两种:多次重复行为中被害人同意内容的改变和同一行为中被害人同意内容的改变。按照改变内容的不同,被害人同意内容的改变包括原来同意的现在不同意、原来不同意的现在同意、同意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同意对象的变化等。

同一行为中被害人同意内容改变的,既包括原来同意的现在不同意,也包括原来不同意的现在同意。同一行为中被害人同意内容改变的,应当以被害人的最后意志为准。同样,该同意内容的改变也应当发生在行为人行为实施完毕之前,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后同意内容改变的,不改变行为人先前行为的性质。

 

(本文案例来源: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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